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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28个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28个裁判观点一、《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

  • 北大沈岿教授: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我有十条意见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十条意见1.关于整体上加重处罚的规定修订草案有许多条款增加了罚款、拘留的惩罚力度,即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较以往加重了处罚。这种“重罚主义”的立法倾向是否合理,希望立法者慎重考虑。每一个涉及加重处罚的条款,都应该给出为什么需要加重的理由,都应该给出充分有力的数据或研究来证明加重处罚是可以有效收到治理效果的。2. 关于第33条第33条是新增条款,赋予了公安部门对有些传销活动(包括组织领导、胁迫诱骗和多次参与)施以违反治安管理的拘留处罚。该条款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

  • 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 “无犯罪记录证明”网上申办方法(全国

    提起“无犯罪记录证明”,估计不少派出所的同志们都头大大的,当年没少和群众掰扯啊。如今很多地方都可以网上申办“无犯罪记录证明”了,这么好的功能,到底有多少省份上线了?又该如何办理呢? 通过全网查询,我们整理如下,如有不全的,欢迎大家能在留言区补充! 山西省:关注“山西公安”,点击底部菜单“民生警务”,进入“一网通一次办”平台;点击右上角 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申办。 辽宁省:下载“辽宁公安”APP,搜索“无犯罪记录证明”,按步骤申办。广东省:进入

  • 最高院:立即结束“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全面恢复再审秩序)

    编者按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和北京、天津等12个省、直辖市的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二年。同年10月1日,《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一是“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是“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办法》

  • 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最高检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据了解,这批指导性案例经过初审、阅卷、编写、征求意见、案例指导委员会讨论等多个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其中多名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被处以高额罚金,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人民至上、从严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 实际施工人发生工伤工亡,被挂靠企业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实际施工人发生工伤工亡,被挂靠企业是否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之三,裁判要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2016年3月31日,朱展雄与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就朱展雄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展雄,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补充协议

  • 关于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问题的解答

    1、什么是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又称罚息,专指借款合同中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就尚未归还的借款向出借人支付的处罚利息。“逾期利息”所对应的是借款人的逾期还款行为。“逾期”的形式既包括借款期间届满后未履行偿还义务,也包括只偿还部分借款的情形,前者是全部借款均构成逾期,后者是未还的部分借款构成逾期。无论是金融贷款还是民间借贷,对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都持肯定态度。关于金融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贷款的借款人在未按合同

  •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一、毒品犯罪的分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毒品犯罪共涉及十二种罪名,基于研究的不同角度,可对毒品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涉及毒品违法行为本身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毒品犯罪分为四大类:经营型毒品犯罪、持有型毒品犯罪、消费型毒品犯罪和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基于行为性质的差异,此四类毒品犯罪体现着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刑事法律因此规定了不同力度的刑罚。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②走私制毒物品罪;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

  • 最高法会议纪要:行政赔偿案件的判决方式

    案情摘要甲政府制定《某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安置范围、补偿办法、回迁安置等主要内容。张某某、侯某某房屋在该文件规定的拆迁范围之内。2010年5月,张某某、侯某某的涉案房屋被拆除。2013年9月,张某某以其房屋被强行拆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分别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2014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甲政府强制拆除张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甲政府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015年6月,张某某、侯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令甲政府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甲政府赔偿申

  • 离婚冷静期一方借款欠债,配偶是否应该一同偿还?

    (图源网络 侵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节点。如果丈夫在离婚冷静期间借款欠债,妻子是否应该一同偿还?一起看下面的案例。丈夫官某曾向邝某借款35万元,因官某向邝某借款时与白某仍存续婚姻关系,邝某遂将官某及其前妻白某一同告上法庭。前妻白某辩称,涉案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初,只比两人离婚日期早18天,而且两人于2022年4月便在民政部门申请了登记离婚,不排除官某利用离婚冷静期,将本案债务伪造成夫妻共同债务,且官某所借款项也是用于赌博,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邝某无

  • 最高法院:招商引资协议纠纷提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招商引资协议纠纷提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阅读提示:招商引资协议系行政机关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旨在引进企业投资地方,发展地方经济。招商引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到底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在本案例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民事权利义务和行政权利义务交织的招商引资协议纠纷中,当事人享有诉讼类型的选择权。裁判要旨行政协议一般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协议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二是该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职权;三是协议目的是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四是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的是行

  •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39个法律问题

    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4.【胁迫出具借条的举证责任】债务人主张借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的,其仍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即负偿还责任。

  • 最高院执行新规:法拍房由法院负责腾退!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在实际操作中,多地法院已经开始了“强制腾退”。全文:2022年8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120急救中心三部门协同工作,在法官的指挥下,执行干警协同开锁公司、搬家公司、拍辅公司及救护人员到达腾房现场,敲门无人应答后,强制开锁,发现屋内无人且大部分物品已经打包

  • 全国首例!楼上把厨房改厕所,正对楼下厨房,合理吗?判决来了

    楼上邻居将厨房改厕所正对楼下厨房这样的改造合理吗?自己的房子真的想怎样就怎样?关起门来谁也管不着?法院判了案情简介2014年,刘某装修房屋并入住。装修时,刘某改变房屋原户型,将客厅的公卫拆除,拓宽客厅面积,又将厨房改为公卫,导致公卫正对楼下厨房。2016年,李某购买刘某楼下的房屋,装修后于2019年入住。装修中,李某发现有一根管道从楼上的401房穿透楼板、进入其厨房顶部区域,并一路拐入其主卫卫生间后接入卫生间主管完成排水。入住后,李某在厨房做饭时经常听见该管道的排水声音,内心十分膈应。李某于是将楼上邻居起诉至法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指导案例为中心

    摘要: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其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实质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其二,以民事救济可能性为标准,确定民事调整的有效范围。两种路径之间具有共通性,现有规定列举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均指向被害人因受骗而失去民事救济可能性,民事救济可能性是串联与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的各项要素的逻辑主线。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应采取“阶层式”判断:首先,当行为人欠缺履行能力时,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其次,当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时,需要进一步判断履行意愿,若欠缺履行意愿,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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