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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FBM-CLI.C.312323270)指导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由: 民事>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注> 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注> 执行异议之诉★注>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注案由释义 案 号:(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 审理法官: 高燕竹 奚向阳 杨蕾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结日期:2019.09.23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7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发布主题: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编号:指导案例155号 发布日期:2021.02.19 权责关键词: 代理 违约金 诉讼请求 审判监督 执行异议 执行标的 强制执行 拍卖 变卖 折价 该指导性案例被应用情况:未被应用 指导案例155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2月19日发布) 指导案例155号 【关键词】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抵押权 【裁判要点】 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基本案情】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湖南分公司)与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泰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公司)、湖南辰溪华中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水泥公司)、谢某某、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高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32号判决),判决解除华融湖南分公司与英泰公司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由英泰公司向华融湖南分公司偿还债务9800万元及重组收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东星公司、华中水泥公司、谢某某、陈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按期履行清偿义务的,华融湖南分公司有权以英泰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3194.52平方米、2709.09平方米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生效。英泰公司未按期履行第32号判决所确定的清偿义务,华融湖南分公司向湖南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南高院执行立案后,作出拍卖公告拟拍卖第32号判决所确定华融湖南分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涉房产。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怀化分行)以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购房款为由向湖南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湘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建行怀化分行的异议请求。建行怀化分行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不得执行案涉房产,确认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建行怀化分行。 【裁判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湘民初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的起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603号裁定: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进一步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可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符合“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这一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应为“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华融湖南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原判决即第32号判决的主文内容是判决英泰公司向华融湖南分公司偿还债务9800万元及重组收益、违约金和律师代理费,华融湖南分公司有权以案涉房产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建行怀化分行一审诉讼请求是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确认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建行怀化分行,起诉理由是其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及占有案涉房产在办理抵押之前,进而主张排除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建行怀化分行在本案中并未否定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抵押权,也未请求纠正第32号判决,实际上其诉请解决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益与华融湖南分公司对案涉房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之间的权利顺位问题,这属于“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内容,应予立案审理。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高燕竹、奚向阳、杨蕾) 本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3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27条 本法院同类案例 郭平、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殷宝玉、安徽华文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吴富生、李惠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蒋训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齐明、金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oldenDomainManagementLimited)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判决书 张建军、金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GoldenDomainManagementLimited)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再审判决书 李云纲、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判决书 徐阳、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更多 同案由重要案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黔南州荔波县茂兰镇下甲介煤矿与张学新、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杨陆刚诉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金泉支行诉林昌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账户内资金是否享有质权的司法认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典型案例之一: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海南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熊胜华诉谢小毛、熊雪华、孙金亮、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江西和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武汉和平华裕物流有限公司与乐昌市粤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之二十四: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沣东支行诉西安沣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德鸿、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一得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